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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势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终5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2月11日,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势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52号1号楼271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子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5月16日,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强,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6月21日,住信阳市浉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势力工程有限公司、***、付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孔玉
审判员  汪 涛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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