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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新势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834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新势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子先,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陆梦龙,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势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经本院依法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段月姣
书记员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