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晟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势力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中科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1810号 原告:河南晟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39号4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新势力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镇县前街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科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52号1号楼27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晟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势力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中科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晟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晟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