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民终1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审被告:福建诚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王祥烨,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福建诚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3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并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但本院对其该申请不予准许。2017年6月22日本院再次向上诉人***送达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诉讼费专用)》,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国柱
审 判 员 张文池
审 判 员 郭胜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金燕
书 记 员 陈笑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