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5520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汇,巢湖市柘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镇殷村村潘瞳组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RPYD075。
法定代表人:徐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成玉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