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初1662号
原告:***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25号D区D6地块第三层C12部位。
法定代表人:MICHAELD.LASKE,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税振宇,系上海帮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阎秉哲,董事长。
原告***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告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原告的权益可以通过申报债权解决,故本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对被告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86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鞠安成
审判员 刘春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谢日恒
书记员徐嘉彤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