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5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25号D区D6地块第三层C12部位。
法定代表人:MICHAELD.LASKE,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颖、徐佳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四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663978667。
法定代表人赵升洲。
申请执行人***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16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将该案指定到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厂房全部(房产证号:71××50),因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存在客观上、法律上的处置不能,其名下所有财产暂均不能处置。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只能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5012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屈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