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湖南长丰动力责任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D6地块第**C12部位。
法定代表人MICHAELD.LASKE。
被执行人湖南长丰动力责任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四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升洲。
申请执行人***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丰动力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1626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0)长仲裁字第1626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丰动力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