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设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园林设计工程建设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特90号
申请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219796456。
法定代表人:李大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厚先,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重庆市园林设计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松桥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30764。
法定代表人:任荣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园林设计工程建设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申请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请求确认双方于2014年10月1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谭颖审判员张琰
审判员 刘  娟  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