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

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559号
原告: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汇洋路20号2号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UR5JU7W。
法定代表人:孙钊,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25568023E。
法定代表人:李瑛,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6069478.84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69478.84元;
二、如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6069478.84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