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3332号
申请人: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汇沣路20号2号楼206室。
被申请人: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和楼B2楼10、11、13层。
申请人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