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3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科技创新创业园高创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家俊。
被执行人:***风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庆云经济开发区婴儿乐路南侧、经纬实业西侧。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3民初1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交付,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销本院(2018)鲁1423执119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建强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李献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