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俊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庆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3民初166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庆***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北城创业园富源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家昌,总经理。
被告:山东俊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庆云县科技创新创业园高创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迎迎,总经理。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庆***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俊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俊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俊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连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