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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6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浦江腾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郑家坞镇安平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726147726906F。
法定代表人:黄娟娟。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浦江腾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2021)浙0726执32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726民初3350号调解书已于2020年1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浦江腾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3472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线下到浦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浦江腾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26执3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明涛
审判员黄志远
审判员项凯丽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