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腾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金华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3民初340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金华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祝佳。
被告:祝跃娟。
被告:毛祝佳。
被告:郑常。
被告:金华市泰来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跃娟。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祝跃娟、毛祝佳、**、金华市泰来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楼敏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