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华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3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2759号
原告:***。
被告:浙江金华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祝佳
被告:祝跃娟。
被告:*祝佳。
被告:郑常。
被告:金华市泰来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跃娟。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祝跃娟、毛祝佳、**、金华市泰来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