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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祝跃娟、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婺商初字第1268号
原告:***。
被告:祝跃娟。
被告: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跃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诉被告祝跃娟、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祝睿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