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财保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南市三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香樟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65228724。
法定代表人:胡茂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管委会西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910X4。
法定代表人:王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三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皖0403财保93号民事裁定,对其申请事项予以保全;申请人淮南市三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野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