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鼎龙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皖0403民初391号
原告淮南市鼎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公司)诉被告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同年3月7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并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庭后经合议准许鼎龙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评估的申请,评估报告出来后,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鼎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强、刘怀刚、被告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均无争议的证据,本院经核实予以确认。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1、原告提交的2018年9月16日关于尽快支付土方工程款的请示复印件(原件寄给对方),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范围,诉讼出于无奈。被告质证:是复印件,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观点,更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本院认证意见:该请示是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以确认。
被告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淮南市鼎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9355.3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0元(原告淮南市鼎龙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5337元),鉴定费28880元,合计37670元,由被告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 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
法官助理吴远华 书记员刘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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