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皖0403民初2227号

原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兴凤,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致远,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管委会西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910X4。

法定代表人:王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债权转让款(工程款)288000元并承担以所欠款2880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至给付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8月9日被告淮南市园林绿化公司与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十涧湖路绿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洞山西路南侧外绿化工程(从师范学院西围墙--合成材料段)”,该工程早已完工并合格验收。被告淮南市园林绿化公司尚欠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288000元工程款,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交给被告淮南市园林绿化公司。该绿化工程虽系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但实际是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因此该288000元工程款实际属于***所有。为防止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怠于主张债权,同时也便于原告***实现债权,2019年5月14日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受让了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288000元债权。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通过EMS将该《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EMS邮寄给被告淮南园林公司,被告已于2019年5月15日签收。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至今无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88000元,被告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13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剩余款项58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赵代州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分行清水分理处卡号62×××76);

二、如被告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未按期按约履行,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未支付的全部款项;

三、原、被告因此次纠纷一次性了结,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620元,依法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家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庞成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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