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2民初30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告: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管委会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202、30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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