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广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朝阳市广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2财保1号
申请人:**和,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凌源市。
被申请人:朝阳市广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14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
申请人**和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事项如下: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朝阳市广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在凌源市人民政府开户行: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营子信用社,账号:55×××16内的工程款71,192.00元。
申请人**和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凌源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凌村房字第**的房屋做担保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朝阳市广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在凌源市人民政府开户行: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营子信用社,账号:55×××16内的工程款71,19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和所有的坐落于凌源市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凌村房字第**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支取、转移、变卖、抵押及设立他项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732元,由被申请人朝阳市广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 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南茗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