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3民初2672号
原告北京卓远医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医友科技公司)与被告四川医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策科技公司)、**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卓远医友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技术培训;软件开发;软件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且自2013年成立之后取得了数十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为近百家医疗机构提供计算机软件服务。卓远医友科技公司诉请第一项涉及其公司技术资料和计算机软件产品技术;从卓远医友科技公司诉称的事实与理由来看,**元离职前作为原告公司技术总负责人及成都分公司负责人,其工作内容与计算机软件技术密不可分,卓远医友科技公司认为**元不当利用在原告公司获得的技术与商业秘密,与医策科技公司一起以不当方式经营获利,侵害了卓远医友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本案纠纷既涉及了侵害经营秘密又涉及到侵害技术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般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本院无涉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尔旻
书记员 罗常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