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保2388号
申请人:辽宁沈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辽宁沈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2)辽0103财保12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49857.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延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