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沈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3执保1740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38-7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被申请人:辽宁沈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9号(A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50753488Y。
法定代表人:徐成艳,该(公司负责职务)。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王志强,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沈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王志强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18)辽0103民初17388-1号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基于(2018)辽0103民初17388号民事裁定查封的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的62×××76账号的存款;
二、解除基于(2018)辽0103民初17388号民事裁定查封的被告***在浦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厅的9843012000733367账号的存款;
三、解除查封被告***名下辽宁金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20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延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左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