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3执保711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38-7号。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请人:辽宁沈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96号A1706室,组织机构代码:550753488。
法定代表人:徐成艳,该(公司负责职务)。
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8)辽0103民初17388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沈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4113.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包括房产、土地、车辆、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左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