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7847号
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沈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柯翠春。
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沈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小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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