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财保1239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沈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9号(A1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盖文韬,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公司。
申请人辽宁沈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384985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384985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沈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