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益冉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1416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益冉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6,902.0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益冉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6,902.0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晔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