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楚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591号
原告:上海楚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敏,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毅,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孟某。
被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上海益冉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上海筑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上海楚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京御公司)、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胜幕墙公司)、上海益冉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冉公司)、上海筑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豪公司)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1年2月6日,原告通过转让背书的方式收到可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嘉兴京御公司,票据金额为30万元。该票据经被告科胜幕墙公司转让背书给被告益冉公司,被告益冉公司背书转让给被告筑豪公司,被告筑豪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于汇票到期后向被告嘉兴京御公司提示付款遭拒。据此,原告请求判令: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300,000元及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嘉兴京御公司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级法院关于集中管辖的相关要求,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卫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王慧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