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3736号
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晔。
被告:上海**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沪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纯。
被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牛。
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陈晔
法官助理 王丹
书 记 员 王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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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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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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