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6957号
原告:上海日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敏,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毅,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孟某。
被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上海益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益冉装璜工程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日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上海益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级法院关于集中管辖的相关要求,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诸建光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