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1民初28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忠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5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启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舟山市海军华东建设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舟山市海军华东建设局员工。
原告***与被告***、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计68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