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

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与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1执1732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局局长。
被执行人: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代表人:***,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与被执行人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书,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应给付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工程款9761751.64元、利息250226.23元,合计10011977.87元,同时还应承担诉讼费1806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虽查明被执行人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仪征市圩办事处沙河江滩的土地及苏K×××××号、苏+KC5259号车辆,但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仪商破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江苏邦拓海运有限公司对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虽查明被执行人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仪征市圩办事处沙河江滩的土地及苏K×××××号、苏K×××××号车辆,但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仪商破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江苏邦拓海运有限公司对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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