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

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91民初1598号
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东海岛。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启平。
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正当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5.18元,减半收取4417.59元,由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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