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

广州市马克威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891民初1201号
原告:广州市马克威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马克村自编兴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经理。
被告: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半塘里12号。
法定代表人:马启平。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原告广州市马克威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马克威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马克威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9.09元,减半收取计12904.55元,由原告广州市马克威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华
代理审判员汤倩
人民陪审员杨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