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41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前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养生大道南侧、魏武大道东侧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21号楼12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22804335B,
法定代表人:修中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日升月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白依路南段西侧1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U82RM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前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日升月恒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21)皖1602民初1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日升月恒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前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9785.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日升月恒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安徽日升月恒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一处,本案已轮候查封,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被执行人安徽日升月恒商贸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吕迎迎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强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41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前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养生大道南侧、魏武大道东侧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21号楼12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22804335B,
法定代表人:修中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日升月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白依路南段西侧1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U82RM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前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日升月恒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21)皖1602民初1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日升月恒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前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9785.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日升月恒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安徽日升月恒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一处,本案已轮候查封,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被执行人安徽日升月恒商贸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吕迎迎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