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前方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前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谯城区某某*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1646号

原告:安徽前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修中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小学,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负责人:何峰,该小学校长。

原告安徽前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前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前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前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前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