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3795号
原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法定代表人:江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昆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苏州高新国际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韦俊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延丽
人民陪审员 王雪红
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