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58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88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10620330。
法定代表人:江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松、李菲菲,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绿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刘西路东侧、向阳大道西侧、华都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N04D72D。
法定代表人:胡建强。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绿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皖1621民初58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绿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4162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绿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4162元的冻结或解除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范荣鑫
审判员 孙良义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