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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9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10620330,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88号11楼。
法定代表人:刘泽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以需补充主体方面的证据为由,向本院表明先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其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并撤回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尚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栌匀
代书记员罗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