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1075号

原告***,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代理人徐亚岭,浙江周培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88号11楼。

法定代表人江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