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5民初3179号
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道金瓯路凤凰社区东五排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88号1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3年11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