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4民初130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88号1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计23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