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4财保206号
申请人:***,女,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首博(申请人***之配偶),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申请人:高魏,男,1980年6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职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职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鲁*号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现金一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职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鲁*号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张芳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