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6民催9号
申请人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媛,女,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申请人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5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号码3070005132229202,出票日期2018年6月29日,票面金额388868元,出票人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郑州鸿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仁军
审判员 张 谦
审判员 杨光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