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5民初3202号

原告: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董村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从兴,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号**座**层层。

诉讼代表人: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与被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裁定受理大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中电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本诉时,本院对该案已没有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时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高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