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5民初3202号
原告: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董村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从兴,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号**座**层层。
诉讼代表人: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与被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裁定受理大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中电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本诉时,本院对该案已没有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时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高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