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年金等劳动争议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1610-1618号
申请人: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第三工业区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1090C。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丽,系公司员工。
1610号被申请人:官年金,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始兴县。
1611号被申请人:陈一新,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
1612号被申请人:张伟科,男,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1613号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
1614号被申请人:吴洪森,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1615号被申请人:马生国,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1616号被申请人:郭宏芝,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1617号被申请人:刘村,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1618号被申请人:庄国现,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舞阳县。
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航城)案【2021】1068-1071、1073-107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称1.请求撤销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航城)案【2021】1068-1071、1073-1077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案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时请求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应支持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可直接裁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在被申请人仲裁请求中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情况下,仲裁委结合案件事实直接判令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合理有据,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综上,申请人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九案申请费共计36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畅
审判员 杨    莹
审判员 朱  作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炯铎(兼)
书记员 陈舒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