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02民初647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南通市通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银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金东,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通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2019年1月22日,本院依原告申请,作出(2019)苏0602民初6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南通市通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金东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诉;
二、解除对***、**、南通市通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金东价值人民币400万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17974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2974元,由***负担。
审判员高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