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91民初1400号
原告江苏盐邦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安龙村一组(全民创业园)5、6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银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盐邦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盐邦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盐邦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盐邦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5元,依法减半收取1097元,由原告江苏盐邦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